- 第三十一條
說明:為參與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本會應派一名代表與會。任期為四年一任。
- 第三十二條
前條代表之資格為:
一、 為國際沙遊治療學會暨本會認證會員至少三年以上。
二、 至少在國際沙遊治療學會年會中發表一份個案報告並展現對國際沙遊治療學會會務積極之興趣。
三、 成為國際沙遊治療學會暨本會會員後,參與國際沙遊治療學會多次之年會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派任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代表之提名,應由本會理監事會於年度會員大會召開至少兩週前進行提名,經由年度會員大會進行選舉選出。或經年度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成員投票提名之。經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名者,在年度會員大會中經會員投票,獲多數票之被提名者得獲選納入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之候選名單。
- 第三十四條
責任
本會派任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代表之責任為參與每年度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會議,並撰寫台灣拓展沙遊治療書面報告呈送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派任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代表出席國際沙遊治療學會理事會之費用由本會支付,其辦法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首頁 >> 學會簡介 >> 組織章程